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音乐要付费吗?
——“新传媒时代的著作权”研讨会在汉举行
武汉    I    更新时间:2009-11-19 14:30:16    I    阅读:43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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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键词: 武汉    知识产权    音乐版权    网络下载    
 
        2009年10月26日,在武汉汉口江滩公园德中大道会议亭举行了题为“音乐要付费吗?新传媒时代的著作权”的研讨会,来自德中音乐产业的相关人士就如何在新传媒时代保护著作权,在互联网时代保证音乐人的利益进行了探讨和交流。此次活动由德国联邦司法部、中国国家版权局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共同主办,是德中法制国家对话的重要组成部分。

        中国音像著作权管理协会代表马继超介绍了中国音乐产业的现状。由于受到盗版、互联网的冲击,中国传统的音乐产业受到了影响。互联网的发展导致音乐产业发行渠道和模式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。在传统模式下,唱片公司要与词曲作者、演唱者签订合约,通过发行唱片和广告获得报酬。而互联网为音乐作品传播提供了平台,音乐可以通过互联网直接传递到消费者,而且演唱者可以直接把自己的作品放到互联网,一炮走红。

        马继超接着具体介绍了数字环境下音乐版权保护的问题。他说,统计数据显示,2005年中国互联网有3.06亿用户,其中有2.6亿音乐用户。2008年在线音乐的市场价值为2亿元人民币,2009年为3至5亿。在无线领域,中国有4亿使用彩铃的手机用户,无线音乐市场的收入2008年为200亿元人民币,2009年预计达到240至250亿。

        然而,著作者们一年的收入却还不到25亿元人民币。两者之间存在着巨大的落差。如何保护创作人的权益,使艺术的创造也能够获得应有的回报已经成了必须解决的问题。

        德国音乐著作权问题专家马丁•施佛(Martin Schaefer)博士介绍了德国在音乐产权保护立法方面做的一些有益尝试。在德国,各种音乐著作权管理制度存在两种合同关系:一种是音乐著作创作者和音乐出版社之间的合同,另一种是表演者(演奏者)与唱片公司的合同。

        著作人(版权人)享有著作的著作权,通常他们是通过德国音乐作品演出权与机械复制权协会(GEMA)的授权行为将作品转给音乐出版社;艺术家、表演者则是通过音乐作品与录音产品生产企业管理协会(GVL)授权行为与唱片公司之间签订保护权的合同。GEMA和GVL这两个协会都是以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形式运营的,但是负责的内容、管理的范围不同。GEMA的权利远远超过版权公司所代理的权利,也就是说,GEMA可以进行所有GEMA的维权,是给个体维权,这些权利并不由GVL版权组织进行代理。

        德国无限传媒公司总裁迈莫•韩先生在报告中介绍了德国利用现代科技保护所有权的具体做法。德国的音像制品一般有三个水印系统,包括封条、追踪和记录,这些系统记录着产品的制作公司、传播公司、销售公司以及谁下载了该产品等信息。

        音像产品被生产时首先取得一个水印密码,这是它的身份证,可以通过这个密码进行身份识别。在营销阶段,会放上第二条水印,记录营销传播公司是否合法,是否注册等信息。最后用户买下这个产品,也是通过水印记录这个产品从哪里来、由谁创作以及是由哪个公司销售的。

        通过电子数据的方式,可以达到这样的效果:所有关于该产品的信息数据都被记录在案,只要点击这个作品就能知道它的来龙去脉,包括作者、音像制作方、销售公司以及哪家网络公司对其进行了宣传等内容。有了这样一个电子档案,就能够很快找到相应的传播者,并对他们进行收费。这样既可以帮助用户知道产品的来源,也能够帮助著作者获得应有的报酬。
 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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